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卡车修理厂政策
获得一类、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,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、总成修理、整车维护、小修、维修救援、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;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(含汽车综合小修)、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,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、车身维修、电气系统维修、自动变速器维修、轮胎动平衡及修补、四轮定位检测调整、汽车润滑与养护、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、曲轴修磨、气缸镗磨、散热器维修、空调维修、汽车美容装潢、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。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》(GB/T 16739)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。
大货车修理厂开业条件-设备条件
1 应配备表1~表4要求的仪表工具、**设备、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,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。
2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,应配置满足GB/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。
3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、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,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。计量器具及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。
4 汽车举升机、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。
5 允许外协的设备,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,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3和4的要求。